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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延长公司的经营期限

点击量:0   来源:云达企业   更新时间:2020-07-07

 

根据《公司(Company)法》第182条的规定(guī dìng),当出现《公司(Company)法》第181条第1项规定的约解散的情形时,股东(Shareholders)可以通过(tōng guò)修改公司(Company)章程而使公司(Company)存续。

根据《公司(Company)法》的这一规定(guī dìng),在此种情形下为使公司存续而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zé rèn)公司须经占公司全部股权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Shareholders)通过(tōng guò),股份(gǔ fèn)有限公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huì yì)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乃以上通过。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1)无限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但是,即使这样,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另外1/3股东来说,也存在强迫其修改契约的问题(Emerson)。因为公司原章程是由各个股东独立认可并签字的,现在要修改,却不再需要全体股东致同意了。为了寻求平衡,既维护多数股东的权益,又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benefit),《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yíng yè)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并且,如果股东不能在60日内与公司就收购股权事宜达成协议(protocol)的,股东可以在9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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