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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与《催缴税款通知书》的区别

点击量:42   来源:云达企业   更新时间:2017-12-07

一、法律依据(yījù)和文书运用的对象不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guīdìng),税务(shuìwù)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guīdìng)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pay)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shuìwù)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代账公司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只有在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Condition)下,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使用《限期缴纳(pay)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并且该文书适用的对象只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或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则不适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guīdìng),“纳税人未按照规定(guīdìng)期限缴纳(pay)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guīdìng)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shuìwù)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pay)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及第四十条规定(guīdìng),“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guīdìng)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guīdìng)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shuìwù)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yúqī)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从上述两条规定可看出,税务机关对所有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纳税担保人,均适用《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

二、两者处理(chǔlǐ)的程度不同

《限期缴纳(pay)税款通知书》只要求纳税人在规定(guīdìng)的期限内缴清税款,而《催缴税款通知书》不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在规定(guīdìng)的期限内缴清税款,还要缴清滞纳金。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于20世纪初兴起,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

三、其他

对于新《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guīdìng),“对未按照规定(guīdìng)办理税务(shuìwù)登记(registration)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shuìwù)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pay)……”,以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pay),逾期(yúqī)仍未缴纳的……”,其中涉及的应纳税额核定通知书等各种缴纳税款文书,包括(bāo kuò)日常已申报未缴纳税款的税收缴款书或者稽查局已送达的税务处理(chǔlǐ)决定书等,由于这些税务文书中均已对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纳的税款、滞纳金限定后缴纳期限(相当于已实施告知“责令限期缴纳”的程序,故不必再使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因此逾期(yúqī)缴纳均须用《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 代账公司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总之,除了新《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guīdìng)的情形适用《限期缴纳(pay)税款通知书》外,其余涉及到的逾期(yúqī)缴纳(pay)税款均使用《催缴税款通知书》文书责令限期缴纳。 代账公司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财务公司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中国的财务公司不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是隶属于大型集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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