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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赠与税立法实践的6种模式

点击量:42   来源:云达企业   更新时间:2017-12-07

1.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这种模式(pattern)为多数采用。比如美国、日本、韩国等。

2.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课征,但对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除按年或按次课征赠与税外,还需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生前赠与的财产总额与遗产合并共同征收遗产税,原来已缴纳(pay)的赠与税给予扣减。目前意大利、新西兰等少数采用此种模式(pattern)。

3.仅开征遗产税,但对被继承人死亡前若干年内赠与的财产追征遗产税。如:英国对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内赠与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新加坡对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遗产税。

4.只开征遗产税,对生前赠与不征税。如伊朗,只对因继承或受遗赠而获得的所有财产征收遗产税。

5.只征收赠与税,不征收遗产税。如:加纳,只对平常赠与征收赠与税,对遗嘱中遗留财产和无遗嘱的财产继承均不课税。

6.对遗产和平时赠与都不征税。根据库珀。赖布兰特国际会计公司收集的97个(地区)1988年的税收资料(Means),世界上还有32个和地区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注:唐腾翔:《比较税制》,中国财政经济(jīng jì)出版社1990年版,第208页)。中国为其中之一。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Condition),本人认为我国宜采用第壹种模式(pattern),即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但是,为了体现(tǐxiàn)中央简化税种的税收改革精神和降低税收成本,我国的赠与税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子税种出现,列在“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税目下。接受赠与同样属于个人所得,对其征税于法理上应无异议。对于人们通过辛勤劳动的所得都要征税,那么,对于相对付出劳动少得多的赠与所得,更应该征税。这样才能体现(tǐxiàn)税负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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